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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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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XX,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X及其辩护人徐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汪XX与人吃夜宵喝酒后,一人驾驶赣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沿凤凰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街道办前山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汪XX本人腿部受伤,道路护栏及赣E×××××号摩托车车头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接到报警后,对被告人汪XX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办案交警遂将其带至上饶市广信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抽取的被告人汪XX的血样进行鉴定,该血样中乙醇成分为204.27mg/100ml。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汪XX赔付了其撞坏的道路护栏修复款三千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汪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汪XX人口信息表及驾驶证复印件、赔偿款收据、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XX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驾车时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高达20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自愿供述,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罚。

被告人汪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徐振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汪XX社会危险性较小,系偶犯、初犯,归案后配合查明事实,有悔罪表现,坦白犯罪行为及经过。被告人汪XX认罪认罚,如实回答法庭问题,尊重事实,愿意接受法庭审判结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恳请法庭采纳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汪XX与人吃夜宵喝酒后,一人驾驶赣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沿凤凰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街道办前山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汪XX本人腿部受伤,道路护栏及赣E×××××号摩托车车头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接到报警后,对被告人汪XX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办案交警遂将其带至上饶市广信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抽取的被告人汪XX的血样进行鉴定,该血样中乙醇成分为204.27mg/100ml。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汪XX赔付了其撞坏的道路护栏修复款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汪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汪XX人口信息表及驾驶证复印件、赔偿款收据、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撞毁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其撞毁的道路护栏损失,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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