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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主犯均两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争取到一年半
更新时间:2021-04-08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云01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户籍多在第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马龙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四部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已判决,下同)、赵某某租赁房屋、购买机械设备并安装、购买原材料等,组织……等人在曲靖市马龙区xxxxx内生产假冒昆明XX有限公司的电缆电线。

……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xxx”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2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燕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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