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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婆媳矛盾导致婚姻破裂提出离婚
更新时间:2021-03-11

案件事实:

罗某(男)与杨某(女)于2012年相识,2013月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婚后婆婆为照顾孙子搬来与原被告同住,因婆婆过多干涉原被告的日常生活,导致婆媳矛盾逐渐升级,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吵架,罗某作为丈夫不仅不从中调和,反而冷眼旁观,任由婆婆打骂杨某。杨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起诉至法院,第一次起诉因未达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年后,杨某委托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主任进行第二次诉讼。


办案经过:

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杨某希望能够尽快与罗某离婚,结束水深火热的生活,同时保证自己正当权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卢彦民主任在接受杨某委托后,与当事人多次探讨案情,了解案件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为杨某争取权益:

1、收集夫妻共同存款证据

杨某向卢彦民主任陈述,双方有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在罗某处保管。卢彦民律师经过分析杨某提供的每一段录音证据、聊天记录证据,认为可以从录音证据入手,依法分割在某段录音中罗某不经意提及的50万夫妻共同存款。庭审中罗某虽不予承认改50万元在己处,但因有录音为证,不得不予以承认,法官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原被告双方依法进行分割。

2、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罗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公积金余额、银行卡流水。

卢彦民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到,被告罗某婚后一直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与住房公积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社保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罗某的社保缴费明细及公积金个人账,并依法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子归罗某抚养,杨某一次性支付罗某抚养费。

因杨某工作较忙,时常加班,故杨某不争取婚生子抚养权。杨某一次性给付罗某婚生子直至独立生活之日的抚养费,并要求每月探望婚生子4次,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杨某与罗某离婚。卢彦民主任凭借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多年来丰富诉讼经验,为杨某争取到最大程度的权益。杨某非常感谢卢彦民主任细心认真的办案态度、据理力争的庭审表现,杨某对案件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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