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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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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探视权次数的最大利益化
更新时间:2021-03-11

争取探视权次数的最大利益化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余先生于2012年自由恋爱,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因余先生从事导游工作,经常出差,余先生偶然发现陈女士存在出轨,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


陈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XXX室房产及位于楚雄县元马镇泷淇泷湖小区XXX号房产)。2017年10月,余先生购买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XXX房产,2018年3月,余先生父母在楚雄购买了一处房产,余先生刷卡付了5万元首付,贷款17万元,一直由余先生负责偿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

此外,余先生为了偿还房屋贷款以及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对外欠下信用卡债务60余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孩子抚养权、房屋分割及债务承担。


[案件经过]


律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进行案情确认,了解双方感情存在的问题,子女情况及共同财产情况,针对性的制定办案方案。为调查对方收入、公积金及人流情况,及时申请法院调查令去调取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陈女士与余先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陈女士与余先生双方生育的婚生女由陈女士抚养,并由余先生自2021年1月起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余先生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原告和余先生自行协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花岸小区房屋(因购买产生的银行贷款及债务由余先生自行承担)购房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均由余先生享有,余先生补偿陈女士房屋补偿款13万元,于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位于楚雄泷湖小区的房屋属于余先生父母所有。如今后双方需要变更产权登记迁移,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办理;陈女士及婚生女的户口,在女儿年满10周岁前迁出,期间陈女士若因户籍产生的收益,则收益由余先生享有,婚生女因户籍产生的收益,收益由余某某享有。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比较常见的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要把案件办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律师需要做很多工作:


本案中,当事人比较在意对房屋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若按诉讼程序处理,房屋依法分割及债务承担均对余先生不利,故在庭审过程中,余先生表态不离婚。庭审结束后,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我方表明了因该房屋无产权,判决过程将可能不会处理,若是拒绝调解,则案件将久拖不结。至于孩子抚养权,因孩子实际与陈女士相处较多,且系女孩,随母亲生活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并且,余先生在庭前时也明确表态,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也可以,愿意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在经过几番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中,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财产及探视权权益。


综上可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尽职尽责,不怕麻烦地将所有工作做到位,收集的每一份证据都可能会为案件结果带来积极的影响。在庭前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其调解底线,在调解中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做好律师本职工作,勿让案件结果留下任何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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