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1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澍青,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xx大道特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5541xxxxE。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谟松与上诉人孝感xx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6元,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