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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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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是可以缓刑判决
更新时间:2021-03-06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 0111刑初 48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 年 12 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 2019年 6 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 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 2019年 6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11月 2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中专文化,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 2 月 26 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大专文化,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中专文化,

辩护人刘志敏,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

三、被告人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是集团犯罪,由公司股东高管实施,持续时间由三年。本人代理的杨某某是公司会计,本案中属于犯罪中常见的犯罪地位,作用,虽然知道所作所为违法甚至犯罪,但迫于领导压制,工作职务不得已而为之,但终究还是犯罪。

在拘留后,本人代为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在犯罪地位中也由盗窃罪变更为掩饰犯罪所得罪较轻罪名,之后也成功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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