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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对推进判决的积极作用
更新时间:2021-03-06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491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张某某,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577万元存款或者相应的等值财产,优先查封银行账户,若金额不足,再查封房产。同日,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提供担保人某某、李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三期及赵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读书院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价值577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某某、李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

三、查封某某程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读书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郑法官

人民陪审员  李 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 某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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