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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继母想撤销赠与,代理被告,全面胜诉
更新时间:2021-02-07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902民初2576号

原告:邓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d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钟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黄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云南省临沧市xxxxxxxxxxx。

第三人:

……

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第三人黄某某、甘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体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而货币资金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如果交易过程中接受货币资金时要调查战友货币资金的人是否具有所有权,不仅交易成本过高,也会影响货币的流通机能。因此根据民法原理及物权法关于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的规定,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采用“所有和占有一致”的一般原则,即银行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属于储户所有,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特定化。本案中,尽管被告也认可受赠与的款项为李某某、苏某某支付给钟某某的转账临翔区xxxxxxx交易中心的款项,但并不属于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特定化的情况,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款项属性,即案涉款项为钟某某所有。钟某某及其配偶即原告将该款项赠与被告,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某

审判员:范某某

人民陪审员:简某某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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