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7*年**月*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某村华宝前街十六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681197****03120
被告1:佛山市某某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某某万达广场南4栋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1274
被告2:李某某,男,19**年**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某某镇桥岭村上稳小组1号,身份证号码:36210219****162018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第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某某万达广场南2栋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80348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
2、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费78204元
3、判令被告2就诉请2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1对位于保利东瑞广场3座617号房进行装修,并由被告1代购配置物品,合同总金额为782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7日按照合同约定将78204元装修款汇入股东李某某账户。原告付款后,被告1迟迟不进行装修,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不履行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至今仍然是毛坯房。原告认为,经原告催促后,被告1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全部装修款。另,原告的证据初步显示,被告2作为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如诉所请。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