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某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大道北友谊路某某生产基地八一科技园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579993557B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1:广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大道北友谊路某某生产基地八一科技园A栋一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554433190L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2: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大道北友谊路某某生产基地八一科技园A栋一楼102号(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65806216C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3:廖某某,男,19**年**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20号105室,身份证号码:33018219****01005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返还多收原告的电费354670.17元,并支付款项占用利息
2、判令被告2、被告3 对被告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5日,原告以杨某某的名义与被告1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提供电力给原告使用,计费电价在供电局价格基础上度另加收0.08元,按实际使用量计收。2017年7月,原告翻看电费收据,并查看电网公司电费记录时发现,被告从2010年开始,每月均高出约定电费标准多收原告电费,截至2017年7月,共计多收原告电费354670.17元。于是,原告便立即要求被告返还所多收的电费,被告也承认多收电费的事实,但以租赁合同还未届满,拒不返还,同时也承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就如数返还所多收的电费,同时保证以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电价收取电费。但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1返还所多收电费,被告均拒不返还。
另,原告电费交纳,均是以被告2 的名义向原告收款,并出具收款收据,并且按照被告3的指定,将电费转账至被告3的个人账户。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1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提高电费单价收取电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另,被告3作为被告1、被告2的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属于公司的款项,构成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在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如被告2无法充分证明其未滥用权利,则应对公司的债务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同时被告1与被告2亦存在混同情形。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如诉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