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大丰市御景嘉园26A201室出售给原告。该合同约定房屋产权证由被告代办,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被告直至2011年10月才帮助原告办理了相关证件,由此双方就逾期办证的违约赔偿产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最终通过本人的努力,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担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并已经实际履行,此案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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