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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恐怖组织期间制造大量爆炸物致多人死伤应处死刑
更新时间:2020-11-04

【审判规则】

行为人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多次参加暴力恐怖训练并交纳活动经费。在参加恐怖组织期间,行为人根据组织头目安排,制造大量爆炸物,该爆炸物爆炸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行为人在事先知晓爆炸物用途的情况下,制造大量爆炸物,并造成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据此,应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

【关 键 词】

刑事 非法制造爆炸物 参加恐怖组织 死刑复核 死刑适用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阿卜XXX(麦XXX?阿卜XXX)于1965年2月生,原为新疆洛浦县农民,初中文化。201110月,阿卜XXX经人介绍与买合XX(肉XXX?买合XX,已击毙)相识。此后,阿卜XXX多次听取买合XX宣讲圣战的“太比力克”,并积极参加暴恐训练。20124月,阿卜XXX正式加入以买合XX为首的恐怖组织,并宣誓效忠于组织。同年5月,阿卜XXX向恐怖组织交纳5 500元活动经费。

按照暴恐头目的指示,阿卜XXX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制造爆炸装置,并在多地进行试爆以检验威力。同年5月,阿卜XXX使用他人提供的原料先后共制造六十余枚爆炸装置。同年6月5日,恐怖团伙成员艾XX?艾则X(已死亡)在和田市某小区向五十四名学龄儿童非法教经,为攻击民警而引爆由阿卜XXX制造的二组六枚爆炸装置,致一名七岁儿童当场死亡、十六人受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肉XXX?买合XX驾车在小区外冲撞执勤协警,跳车逃跑并引爆五枚由阿卜XXX制造的爆炸装置,致车内恐怖分子卡XX?艾买提严重烧伤,抢救无效后死亡。车上尚有十枚未引爆爆炸装置,被公安机关缴获。

公诉机关以阿卜XXX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多次参加暴力恐怖训练并交纳活动经费。在此期间,行为人根据组织头目安排制造大量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应否对行为人适用死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麦XXX?阿卜XXX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麦XXX?阿卜X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复核法院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复核法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麦XXX?阿卜XXX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指的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客观方面,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损失特别巨大。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主客两方面条件要件,方能适用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解释为:(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规定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以及由此引发的后果是量刑的主要标准。若行为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达规定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责任事故,则可判处死刑。

本案中,行为人经介绍加入恐怖组织,积极参加暴恐训练,交纳活动经费,依法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在组织头目授意下,行为人伙同他人制造爆炸装置六十余枚,并造成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综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损失特别巨大,应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其适用死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阿卜XXX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其他行为(G1101050105042)

【案 号】

【罪 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判决日期】 2014年0611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检 索 码】 P0622+++++++++++0714D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审理法官】 张杰 王启全 段凰

【抗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麦XXX·阿卜X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麦XXX·阿卜XXX(又译买XXX·阿布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2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7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麦XXX·阿卜XXX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3年523日以(2013)和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麦XXX·阿卜XXX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3年94日以(2013)新刑一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0月,被告人麦XXX·阿卜XXX经买XXXXX·买提XX(另案处理)介绍与肉XXX·买合XX(恐怖组织头目,已被击毙)相识。此后,麦XXX·阿卜XXX在其暂住处、和田县某村山沟里、某机场南边的戈壁滩等处,多次听取肉XXX·买合XX宣讲“圣战”的“太比力克”,并多次积极参加暴力恐怖训练。20124月,麦XXX·阿卜XXX参加恐怖组织,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推选肉XXX·买合XX为该恐怖组织头目,并宣誓“忠诚”于组织。同年5月,麦XXX·阿卜XXX向恐怖组织中负责财务的乃X·依X(另案处理)交纳5500元经费。

根据肉XXX·买合XX的安排,被告人麦XXX·阿卜XXX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制造爆炸装置,先后在其暂住处、和田市某河床内、和田县某村山沟里进行试爆,于同年520日带领恐怖组织成员亚森·依X(另案处理)、卡XX·艾买提(已死亡)等人在某河大桥附近戈壁滩里对自己制造的4枚爆炸装置进行试爆以检验威力,还于5月底在其暂住处、乃X·依X、托XXXXX·托合XXX(均另案处理)等人住处组织、指导恐怖组织成员买XXXXX·买提XX、艾比XX·阿卜XXX、亚森·依X、买XXX·吐尼XX(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纳XX·依X(在逃)提供的铁管子、火柴、电线、电瓶、摩托车遥控器、钢钉、汽油、玻璃瓶等原料,先后制造了60余枚爆炸装置。为提高威力,麦XXX·阿卜XXX在部分爆炸装置的周围安装装满汽油的玻璃瓶、钢钉等物品,改装成遥控控制,并先后将其中20余枚爆炸装置提供给肉XXX·买合XX用于实施恐怖活动,还根据肉XXX·买合XX安排,与艾比XX·阿卜XXX一起将4组13枚爆炸装置埋藏在艾比XX·阿卜XXX住处附近的砖堆里,另有28枚爆炸装置及其他爆炸装置原材料、制造工具被乃X·依X等人丢弃到某河毁弃。

2012年65日,在和田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里向54名学龄儿童进行非法教经的艾XX·艾则X(已死亡),试图攻击公安民警而引爆2组6枚事先安放好的由麦XXX·阿卜XXX制造的爆炸装置,致室内被害人阿XX(殁年7岁)当场死亡、3人轻伤、13人轻微伤及重大财产损失。肉XXX·买合XX驾驶新R84950号本田越野车冲进XX小区对面警戒线内撞倒一名执勤协警,跳车逃跑并引爆车上5枚由麦XXX·阿卜XXX制造的爆炸装置,致使车上的恐怖分子卡XX·艾买提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车内的10枚未被引爆的爆炸装置,被公安机关缴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多枚爆炸装置和爆炸装置碎片等物证,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爆炸装置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另案被告人艾比XX·阿卜XXX、乃X·依X、买XXXXX·买提XX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麦XXX·阿卜X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XXX·阿卜XXX为进行恐怖活动积极参加以肉XXX·买合XX为首的恐怖组织,多次听取组织头目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太比力克”,多次参加暴力恐怖训练,交纳活动经费;根据组织头目安排,制造大量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麦XXX·阿卜XXX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麦XXX·阿卜XXX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为进行恐怖活动,带领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60余枚,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及重大财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核字第14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麦XXX·阿卜XXX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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