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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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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
更新时间:2022-01-05

赵陆一律师评价:

  在对于非法持有XX支类犯罪,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XX支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避免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2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 码:xxxxxx,x族,xx文化,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xx,住上 海市xxx。2021年9月23日因涉 嫌非法买卖XX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菲菲律师、赵律师,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XX支罪,于2021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 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住处本市xx室,查获了张某非法持有的二支XXX。经送检鉴定,上述XX支均以压缩气 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XX口比动能为2.42J/ck、2.12J/cm20

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 况”,证实本案案发、指定管辖及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案、查获涉案XX支的经过。

  2.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 笔录》,证实民警于2021年8月31日在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住处本市xxxx室查获并依法扣押二支XXX。

  3. 涉案XX支辨认照片,证实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住处所查获XX支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涉案XX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XX口比动能分别为 2. 42J/cn、2. 12J/cm2o

  5. 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XX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XX支二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张某不起诉。扣押在案的XX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应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 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 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 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 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XX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XX支、 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 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 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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