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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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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20-10-21


高某某故意伤害案

东公(嘎吉)取保字﹝2020﹞8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

东公(嘎吉)诉字﹝2020﹞89号《起诉意见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起诉书》

(2020)川3426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件简述: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捕前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261983012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日被会东县公安决定取保候审,7月22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起诉书》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4日,会东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6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委托代理经过:2020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经其姐姐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后,与本所签订了刑事案件委托辩护的《法律服务合同》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律所指派本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本律师在仔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后,及时联系了公诉机关,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为:高某某在制止弟弟高某某不法伤害母亲的过程中,被弟弟高某某持械殴打,情急之中夺过弟弟手中武器顺手打了一下弟弟,弟弟伸手遮挡而过失致其手臂受伤,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另外,高某某系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依法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等。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采纳律师的不起诉意见,但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是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事实,公安机关原《到案经过》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系公安办案人员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而补充的《情况说明》则认可了高某某系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事实,为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认定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会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辩护律师通过参加法庭审理,发表了书面辩护意见,要点为:1、本案指控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2、如果法庭坚持认为被告人有罪,辩护人提出如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和《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被告人高某某因家庭困难,没完全答应被害人远远超出法定赔偿额的要求从而没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三个月拘役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缓刑。

20120年10月14日,会东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20)川3426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损失1303元。

本案作无罪辩护虽不成功,但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下,有很大部分明显证据不足的案子法院都不会也不敢作无罪判决,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最终目的是尽量促使法院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从轻的处罚。

本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律师的假设性辩护意见几乎全部被法院采纳。本案应该可以说是一起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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