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铁某某涉嫌诈骗案
美公(森)取保字[2024]128号
川公 守[2024]0008号
犯罪嫌疑人说铁某某,女,1967年0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361967821****。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04日,美姑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出看守所。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说铁某某经广州人熊某介绍,购买“***(*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多肽地龙”、“葛根益生菌”等系列保健食品来吃,感觉效果不错就推荐给其他亲友,并在手机上下载了公司销售平台APP注册了一大一小两个ID号用于产品下单和付款结算等,由于其文化低,有时难以自己在平台操作就请上家黑来某某帮忙在平台上操纵下单,所购产品部分自己和老公吃,部分卖给吉瓦某某、沙巴某某二人。因一个区代享受优惠只能一次购买75盒,所以说铁某某还用其丈夫、弟弟、妹妹的身份证分别注册过一个区级ID号来下单产品。截止案发,其购买销售产品每个ID号盈利约5000元左右。2024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以说铁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将其刑拘,除对诈骗问题实施侦查外,还延展侦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问题。
辩护代理经过:在说铁某某涉嫌诈骗2024年10月27日被拘留后,2024年11月07日,其妹妹索铁某某到西昌找到本律师,要求本所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说铁某某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担任辩护人,由于本律师已经担任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吉约某某的辩护人,故指派鲁超律师作为说铁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上述案情后,律师认为,说铁某某既是系列保健产品的消费者,也是产品的中间经销商,在经营产品前后从来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没有收取客户资金后卷款逃逸,其单纯使用、销售产品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外,说铁某某也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保健产品的销售网络并不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而且说铁某某仅仅是保健产品的中间销售商,也不是组织、领导者,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说铁某某都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为此,在案件移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二日(2024年11月28日),本律师和鲁超律师一起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4年12月04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说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心得体会: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去了解、掌握当事人涉案的相关事实,仔细斟酌,在确认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能后,及时联系办案单位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