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来某某涉嫌诈骗案
美公(森)取保字[2024]129号
川公 守[2024]0000号
犯罪嫌疑人黑来某某,女,1972年05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马边县人,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街道***号,身份证号码:51113319720510****。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28日被四川省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04日,美姑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出看守所。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黑来某某代理购买、销售某某公司生产的“多肽地龙”、“葛根益生菌”等系列保健食品,黑来某某经过多次复购并销售产品,逐步成为区级、市级、省级代理商。2024年10月25日左右,区级代理沙马某某收取了美姑县消费者的货款后失踪,消费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将沙马某某刑拘。黑来某某与丈夫吉约某某开车到凉山州越西县沙马某某的老家解决本起消费纠纷无果后,在回美姑县的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黑来某某夫妻涉嫌诈骗为由将二人刑拘,除对诈骗问题实施侦查外,还延展侦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问题。
辩护代理经过:在黑来某某夫妻涉嫌诈骗被拘留后第二天即2024年10月29日,吉约某某夫妻的儿子吉约某某经过事前电话预约,到西昌找到本律师,先委托在侦查阶段会见其父母一次的委托手续,后办理了三个阶段全程委托辩护的手续,由于黑来某某与吉约某某系同案,本案所安排另一律师吉尔吉沙作为黑来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到黑来某某涉案的具体案情:黑来某某从2024年04月开始购买“某某某(某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多肽地龙”、“葛根益生菌”等多个保健产品,通过多次购买产品,逐步成为该系列产品的区级、市级、省级代理,级别越高购买产品的单价就越低,利润空间也越大,但各级代理都是在公司的销售平台上通过自己注册的ID号下单购买产品,然后销售给自己的消费者。直至案发,黑来某某的投资都还没有完全收回。
本律师认为,黑来某某是三证齐全的保健食品的中间销售商,每次收取货款后都向用户发了合格的产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从始至终都不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另外,黑来某某也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保健产品的销售网络并不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而且黑来某某仅仅是保健产品的中间销售商,也不是组织、领导者,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黑来某某都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为此,本律师以吉尔吉沙的名义拟定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于2024年11月06日向本案的办案单位美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递交,要求办案单位对黑来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没有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11月08日作出美公(森)不变字[2024]01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案件移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二日(2024年11月28日),本律师和另一同案嫌疑人的律师鲁超一起代吉尔吉沙律师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4年12月04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将黑来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心得体会: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尽可能全面去了解、掌握当事人涉案的相关事实,仔细斟酌,在确认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能后,及时联系办案单位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即使出现办案单位与律师意见分歧较大,不采纳律师意见的情况,也要在案件进入下一个程序时继续向新的承办单位承办人面谈并递交更成熟、更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