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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工地受伤维权案
更新时间:2020-09-23

邵某工地受伤维权案

邵某系山东临沂人,常年跟随包工头也是同乡李某在建筑工地打工,从事钢筋工工作。2018年4月下旬,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建筑工地,邵某在干活过程中,架子突然倒塌将邵某砸伤,邵某被工友紧急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邵某所受伤害主要为:盆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踝骨骨折,骶骨骨折,腰3、腰4椎体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右前臂盖氏骨折,等等。邵某在医院住院一共57天,其中特级护理10天,I级护理7天,剩余时间为II级护理。邵某住院花费二十多万元,一直是包工头李某承担。在病情稳定出院前后,邵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出了邵某住院的钱,不需要再额外给邵某钱了;另外,原先出现的一些“工伤”事故也大多都是这么处理的。邵某则认为李某只是承担医疗费不合理,赔偿过低。最终双方没能协商私了成功,于是邵某打算通过起诉来索赔。邵某找到师鑫律师,经过面谈,委托师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师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将包工头李某以及分包给李某工程的劳务公司一并起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后又经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我方即原告邵某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后(邵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我方变更了相应诉讼请求,主要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3603元(从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后邵某又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进行后续检查、治疗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残疾赔偿金300572.4元;误工费74170元;护理费37600元;营养费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6.55元;后续治疗费3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800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时原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原告邵某的户籍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其伤残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第二,邵某在受伤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问题。对此,二被告认为:邵某系临沂市河东区农民,应当适用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邵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系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少许责任。被告出示了邵某的户籍信息。我方意见:第一,原告邵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多年来一直跟随被告一包工头李某在山东各地的城市工作、居住、生活,因此应当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第二,邵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二被告没有将工地上的架子绑好,并且需要强调的是该架子并非原告工作所需的,而是别的工人工作时使用的架子。因此原告无法掌控该架子的状况,原告自身没有过错。我方提供了原告邵某在济南的租房合同,并请房东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询问原告邵某:这几年的居住地情况,都是什么时候回临沂老家等等。原告回答:我受李某雇佣跟随他干活三四年了,都是在城市居住;在济南居住时间截止到这次在工地受伤时有14个月了;我就是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才回临沂家里,再就是亲戚有结婚、生孩子的才回去,平时就在济南**区**庄居住。

开庭前师律师与原告进行过沟通,告诉原告不用紧张,法庭审理的一般流程,法官一般会询问什么问题等等。另外,针对特定案件,其争议焦点将会是什么,一位有经验的律师是完全有能力作出准确判断的。

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李**赔偿原告邵**医疗费13603元。二、被告李**赔偿原告邵**后续治疗费37000元。三、被告李**赔偿原告邵**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四、被告李**赔偿原告邵**营养费1800元。五、被告李**赔偿原告邵**误工费49670元。六、被告李**赔偿原告邵**残疾赔偿金272843元。七、被告李**赔偿原告邵**护理费22050元。八、被告李**赔偿原告邵**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九、司法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李**承担。十、被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十一、驳回原告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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