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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03-12

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王某是95后,山东聊城人,2010年11月中旬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实施顾问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8000元|月,餐补18元|天,话补100元|月,交通补助150月|月,工作地点在济南市。王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委派她到烟台市工作,用工单位为**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内容是为**银行的财务共享系统项目设计服务。后来王某与公司发生纠纷,于2021年8月上旬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应公司要求于8月下旬给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一封,其中声明“因个人原因离职”。

2021年10月王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期间加班费52778.99元;2、支付期间差旅报销5886.75元;3、支付辞退赔偿金20455.94元;4、补缴社保18519.6元,补缴公积金6090元。”主要理由是:公司安排加班但从未支付加班费;社保费用和公积金没有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申请人被公司辞退。

2021年12月王某找到师律师,说明了情况,委托师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师律师接手后,为王某梳理了证据:王某关于考勤的四项证据,除了打印件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取得、提供考勤系统移动工作台APP的相关视频;需要向仲裁庭讲清楚考勤系统为什么不是被申请人的,而是**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等等。另外,师律师也向王某讲明了她的仲裁请求存在的问题:由于你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明系“因个人原因离职”,赔偿金的请求就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了;另外,补缴社保、公积金,劳动仲裁委一般不会管的,会要求你找劳动监察大队的。关于她自己写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这也正是王某关心的问题。师律师同时告诉王某,咱们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调解的方式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王某深表同意。开庭前几天师律师与王某就调解数额进行了交流商讨。

2022年3月上旬开庭,一开始公司律师只是同意支付差旅费报销款5千余元,认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应当予以驳回。在我方提交了九项证据后,公司律师态度有些缓和,愿意与我方进行调解。经过仲裁员的工作以及师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期间公司律师多次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沟通。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意思就是: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5.7万元;自此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现场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收。

王某对师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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