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志勇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71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周XX诉重庆XXX制造有限公司工伤索赔案
更新时间:2011-11-29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周XX,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姚市镇。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X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红岩村。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周XX诉被告XXX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3年`12月`16日原告应聘到被告XXX公司从事铣工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720.34元。2010年12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分别于2010年12月16日和2011年4月7日到重庆红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61天。后经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11年6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伤残九级,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未果,原告特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3.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775.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94.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632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8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周XX与被告重庆XXX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纠纷就此清结,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三、被告重庆XXX制造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停要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