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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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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0-17

案情摘要:原告吕XX在被告李XX拟开办的渝中区朝千路某宾馆(个体工商户)的客房部负责保洁员工作。2010年3月9日,原告在客户放毛巾时被地面突出物绊倒受伤。原告被送至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伴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2010年3月25日,原告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行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后于2010年5月14日出院。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不能证明是在被告的宾馆工作及工作时受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申请对续医费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上述鉴定,结论为:吕XX损伤目前为九级伤残;续医费约需人民币捌仟元。

本案经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XX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各项损失共计95959.66元。案件受理费2746元由被告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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