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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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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XX交通事故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1-11-29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中区民初字第1697号

原告柏XX,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东岳乡。
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
被告宋XX,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0年2月6日12时许,驾驶人吴XX驾驶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由朝天门往大溪沟方向行驶,至渝中区嘉滨路158号门前道路处时,车头左侧与一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柏XX发生接触,造成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XX承担同等责任,柏XX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后,柏XX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0日出院,实际住院73天,住院费用29873元,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出院后,柏XX继续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嘱建议续休四个月。2010年12月,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柏XX颈部损伤目前属七级伤残,鉴定费用1200元。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方垫付了1773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2009年3月4日,宋XX与重庆XXX商贸公司签订了《重庆XXX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审理中,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柏XX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110000元;
二、被告宋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柏XX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3666元,扣除已支付的`17730元,尚欠15936元,被告吴XX、被告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779元,由被告宋XX、吴XX、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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