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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可否用物业费抵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0-05-27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市民钟先生在市北区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已经写明了“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 1日,若不能按期交房,卖方将按银行贷款利息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直到2013年12月30日开发商才电话通知他去收房,而延期交房的理由是:银行不予贷款,工期受到影响。由于等房的这段时间,钟先生一家人是租房子的住的,于是钟先生就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并附带补偿租房费用。开发商却坚持要以免收一年物业费的方式来抵掉违约赔偿,对于租房费用,开发商则拒绝支付。根据购房合同,3个月的违约金数额达两三千元,而开发商只同意给住户免去一年几百元的物业费,无奈之下,钟先生搜集了一些证据,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开发商单方要求用物业费抵顶延期交房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其中还牵扯到第三责任方物业公司,如果非要这么操作,应该获得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意,并且赔偿价值应该与约定或法定的损失赔偿价值相一致。而且这种赔偿最好由购房者、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同意的合同,作为证明。

相关知识: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第一,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二,逾期超过上述期限,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一种情况)。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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