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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被驳回
更新时间:2020-05-27

案情简介

2009年张先生同何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张先生父母居住的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若干,安置房屋两套,张老先生夫妇将其中一套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并由张先生夫妇入住装修。2011年张先生何女士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何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张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套。

张先生辩称该房为己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先生、何女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争房屋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涉诉房屋为张先生父母房屋拆迁所得,在张先生婚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何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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