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某诉王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人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案件。本人接受委托之后帮助原告收集并整理证据,并组织进行了新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庭审过程中,被告拒绝认可二次手术费用,认为二次手术是因原告伤口感染导致,不能归入交通事故赔偿,并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过长。本人在庭审时,针对二次手术和误工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辩论,认定与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因果关系,并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