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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吉东、丁燕群诉被告高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任进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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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2010年7月29日,原告丁吉东驾驶其女儿丁燕群的小汽车在大丰市境内与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此事故中,原告丁吉东和被告高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共造成两原告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7540元。两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被告高某赔偿17770元。祥见(2011)大南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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