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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不服市政府拆迁补偿案委托陈丹丹律师成功确认违法(图文)
更新时间:2020-04-04
案情 毛先生儿子毛某某,2010年6月19日与解某波登记结婚,2010年7月27日户籍迁来本址,符合肥西县TH镇人民政府桃办(2006)8号文件附件五《TH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人口的界定条件》同时,符合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办(2006)13号《TH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安置等规定。
2011年1月10日,FC社区二期安置分房,儿媳妇解某波在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位给予儿媳妇解某波补偿安置,也没有任何单位通知毛先生家庭。
2019年1月,FC社区通知毛先生家庭办理房型确认、参加房屋分配。解某波领取属于其所有的45平方的安置房。
2019年3月18日,毛先生向肥西县政府下属的TH镇、FC社区递交申请书,请求在册人员解某波按安置人口,安置补助费12000元,生活保障18000元,退回每平方900元,房租按照每平方20元给付8年(自2011年1月8日起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
但肥西县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履行职责,也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毛先生向合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毛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律师 申请履行新增人口补偿安置职责,FC社区,TH镇政府,肥西县政府没有履行补偿职责,更没有任何反馈,毛先生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毛先生的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驳回复议请求,不服市政府决定,可以自收到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毛先生心急如焚。
毛先生经打听,找到陈丹丹律师,经咨询,将起诉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宜委托陈丹丹律师办理。接受委托后,陈丹丹律师更一步的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材料,准备行政起诉文书,代理毛先生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律师指出复议决定未查清征收等相关事实,认定超过复议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过复议期限适用法律错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案件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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