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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丘某诉廖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02-14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廖某与邱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7年农历八月,在媒人廖某、 夏某见证下,定下婚约,约定聘金138888元、老银元19个、衣服款16000元,合154888元。2017年10月17日丘某当即转账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其余以现金方式交付,2017年11月4日,邱某与廖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3月起, 廖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9年5月24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俩人因此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调解时双方约定彩礼问题可另案起诉。现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经过

原告丘某、邱某与被告廖某、张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1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被告廖某、张某、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诉求

廖某辩称,答辨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答辩人与邱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无须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精神及当前司法实践关于彩礼返还的理解,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子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返还请求。本案中,答辩人与邱某于2017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双方的生活居住习惯判断,而非根据“居住地址”是否在男方家庭而确定、二、原告家庭共有三套房产,邱某亦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其家庭生活、经济水平并未因支付彩礼而受到任何影响,在三明市区共有两套不动产,不仅如此,该家庭在宁化县亦有一幢自建房,且该房产目前处理出租状态,同时,原告邱某本人亦有稳定及收入来源,其提供《证明》称其家庭没有稳定收入,家庭困难存在明显虚假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三、答辩人与邱某婚后,家庭生活状态仍十分稳定,并未因支付彩礼而受到任何影响;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上看,丘某在支付答辩人十万元彩礼后,其家庭尚有余存款已购买基金等理财投资,银行转账记录所示,于2017年10月17日向答辩人母亲主张10万元彩礼,而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存入17900元、2018年3月27日存入7500元,而前述款项连同账户其他余额均存入当日为丘某购买基金理财。三、答辩人于2019年5月8日向宁化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婚约及财产事宜已协商一致,丘某不能再向答辩人及其父母主张返还彩礼。最后,根据其向宁化县XX委会调查情况,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丘某家庭并不困难,之所以出具困难证明,是因为当时主要工作人员不在场,是实习生出具的,其有提交居委员录音光盘、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返还,在夫妻双方办理登记后无需返还,仅有在因支付彩礼导致另一方困难或未办理结婚才需返还财产,邱某与廖某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并且居住地的居委会可以证明家庭并不困难,应驳回丘某、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丘某、邱某要求廖某、张某、廖某返还彩礼119061.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由丘某、邱某负担。


律师心得

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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