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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车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2-03

原告:张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周翔,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攀攀,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第三人:严风,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第三人:王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车某某、第三人刘攀攀、第三人严风、第三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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