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得桂长期从事塑料瓶生产销售业务,多年来一直与被告****有限公司存在供货业务往来。截止2010年底,被告****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63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事务。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祥见(2011)大刘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盐商终字第0375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