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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逢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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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装饰公司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一案
更新时间:2020-01-09

裁判要旨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案情安康某装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进而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理由是:1.原审未依法追加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认定案涉款项系该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工程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案外人李某某系安康某装饰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审认定其不是安康某装饰公司的股东,采信证据错误;3.即使认定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汇款至安康某装饰公司账户的10万元系不当得利,也应由申请人退还该公司,而非刘某。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重审。

裁判再审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申请再审,系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裁定如下:驳回安康某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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