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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天安保险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0-01-08

张某某保险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张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机动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但属于无证驾驶,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

【案情】2018年08月15日15时58分,张某某驾驶陕GWM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创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经创新东路与天贸城十字以西3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准备左转弯的汪某某驾驶陕GWM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汪某某虽属于无证驾驶,陕GWM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汪某某辩称,自己无力赔偿,经能部分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汪某某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汪某某虽属于无证驾驶,但汪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全额向受害人赔偿。关于汪某某辩称无赔偿能力,属于保险公司追偿权问题,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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