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务合同纠纷,成功索要报酬
【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退休后,于2018年3月和某门诊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赵某在该门诊部医疗部门工作,薪资标准为税后月工资15000元。协议履行期间,该门诊部人事部门办理赵某执业手续变更,手续变更过程中,因现福建省卫生部门现在不认可原河北省老年科技者协会九几年对赵某作出的职称认定,将赵某副主任医师职称变更为初级职称进行登记。时隔数月后,双方因工作事宜产生不愉快,门诊部便以赵某职称不符合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门诊部联系赵某倒签了一份《确认书》,要赵某承诺证件真实,如不具备高级职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赵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退还报酬等。
接收委托:
赵某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本律师咨询并说明情况,赵某为被骗签署《确认书》担忧和气愤,经过律师详细分析后,赵某决定委托代理诉讼。
被告辩称:
首先,赵某在《确认书》中承诺符合门诊部的招聘条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性,但经查,赵某仅为初级职称,并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不符合门诊部招聘条件。赵某存在虚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返聘协议、退还报酬等。因此,门诊部向赵某发出《解聘通知书》。其次,《退休返聘协议书》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赵某的实际职称结算劳务报酬。赵某为初级职称,根据门诊部初级职称工资标准,赵某每月的劳务报酬应为7000元,按此计算,门诊部不但没有拖欠赵某报酬,反而赵某应当退还多出部分。
同时,门诊部提出反诉,要求退还部分劳务报酬。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解除《退休返聘协议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原告损失。
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6日前支付上一个月工资,但原告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务报酬共计29397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同时,依据协议第七条约定,(四)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即可提前解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拖欠劳务报酬,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解除协议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请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因政策变化,导致福建省卫生管理部门不承认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所作出的专业技术职称认定,该客观政策的变化并非原告违约所导致的。原告提供的资格证件是真实合法的,职称变化系被告未征求原告意见擅自决定的,被告擅自变更原告职称后,仍然要求原告工作至2019年2月28日,并未就《退休返聘协议书》及劳务报酬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退休返聘协议书》的继续履行。另,《退休返聘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一)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本案中,被告并未与原告协商变更协议,原告从未同意按照月工资7000元的标准支付薪酬,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劳务报酬25503.5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法院判决:
一、确认双方劳务关系于2019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