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三与被告李某四、第三人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20年5月1日原告张某三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约定张某三代替王某某向出租人即被告李某四履行原有《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合同到期后张某三享有优先承租权,租房押金10万元归张某三所有。但在《租赁合同》期满张某三交还租赁门面后,被告李某四以原租赁方王某某违约为由拒不退还租赁押金。原告张某三遂委托本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四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要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发生任何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没有义务退任何费用与押金;
2、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上注明转租他人必须经答辩人同意。第三人没有经过答辩人同意,私自转租给他人,并代答辩人签字。答辩人认为第三人违约,所以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人意见
就原告陈述事实无异议,被告的押金应当退还给原告。
本院判决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门面转让合同》系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签订,且被告亦同意转租,符合法律规定。在转租合同中,第三人将其对被告的押金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亦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故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债权转让。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押金的问题。被告虽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未经过其同意,但其与第三人的微信截图显示其同意第三人转租,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而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租房期满后押金归原告所有,由此可以认定,在原告将涉案门面按约交还给被告后,原告即可行使请求被告返还押金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房押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