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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被判赔偿50万元
更新时间:2022-08-18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4日,患者张某夫妇因误食野菇中毒,自行至被告XX医院,被被告XX医院收治入院。后因被告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及大量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导致张某死亡,丈夫李某经洗肠及血液透析等抢救措施后治愈。张某家属认为,同样的病情,因不同的治疗方式导致完全不同的治疗结果,医院未及时对张某采取洗胃倒泻等措施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关键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8100元(过错比例按照60%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存在诊疗过错。1、医院的诊疗行为恰当,因蘑菇中毒没有固定的解毒药物,且入院时病人身体较弱,所以第一时间采取补液等措施,恢复病人体力,以便为后期血液透析、洗胃倒泻等救治措施做准备。2、医院病历书写规范,诊疗风险已经书面告知家属,且经家属签字。3、尽管夫妻二人共同进食毒蘑菇,但因人的个人存在差异,李某救治成功与救治张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李某作为男性,身体体质强于张某。

争议焦点

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质证、答辩意见,认为双方对患者张某因进食毒蘑菇住院治疗并死亡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仅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损失认定及责任比例有异议。

本案关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医学专业知识要求极高,所以法院审理案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依赖性极高。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案件的关键。起初,经摇号选定上海、四川、广州、厦门等多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未进行尸检、缺少法医毒物临床专家等理由均退件。后经多方协调(过程非常坎坷,多方介入),最终,法院在鉴定库里搜索可以进行鉴定的结构,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指定福州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两次听证会,最终出具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首先,患者张某因病到被告处就医诊疗导致人身死亡后果属实,关键在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取材来源于病史、病历资料等客观事实,鉴定依据为相关的临床诊疗规范,鉴定报告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分析,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叙事详细,论证有据,客观得当,并充分听取了医患双方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然否认鉴定报告的结论,但对于医疗科学而言,本院当然倾向于鉴定专家的意见,被告个人的辩解意见,在没有充分且令人信服的依据之下,无法推翻、否认专家团队的鉴定意见。因此,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案涉侵权损害赔偿比例的确定问题。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上述专家鉴定意见,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一系列“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诊疗不规范”的情形,过错明显,且其过错连续、多发、多点,过错程度可认定为较重,原因力同等。同时本院也考虑到患者张某年纪较轻,即因被告部分过错导致死亡,实属可惜,现原告要求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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