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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清律师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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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9-12-27
原告李某,女汉族,,隆回县人。被告李某港男,汉族,1997年6月16日出生,隆回县人。案由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小孩李锦程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12月13日生儿子取名李某某。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孩尚未上户口,目前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脾气性格差异太大感情不和,而于2018年11月正式分手。但因小孩抚养权和抚养费处理而产生争议。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所请。此呈隆回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李某。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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