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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清律师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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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9-12-27

原告刘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男,汉族,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诗嫣由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刘某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2011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3日生长女刘诗嫣,2017年11月2日生次女刘思敏。由于两人脾气性格差异太大,导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两人经常吵闹打架,而且每次只要吵架两人就闹离婚并分居,互不搭理对方,以致夫妻关系长期僵冷。自2017年正月开始,原,被告就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持续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为了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原告诉讼所请。
此呈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刘某某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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