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某某镇某天桥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孤身一人,遂上前抓头发、持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拖进路边废弃的简屋内实施奸淫。嗣后,被告人又让被害人张某某交出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85元的东信移动电话一部。
辩护意见:
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法庭调查表明,被告人实施强奸后,无意中碰到了受害人上衣口袋中的手机,便问:"手机是男式的还是女式的",在得知是男式的以后便说:"手机给我吧"受害人拿出手机后很干脆的说"手机给你,手机卡还给我"。抢劫罪的手段必须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但不包括利用他人不敢反抗的心理来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仅仅是顺手牵羊的实施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的人身权照成任何现实的侵犯,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虽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但其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仍然属于非法行为,比较接近抢夺行为,甚至笔抢夺行为更严重一些。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应当做何犯罪处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当将其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以按照盗窃行为或者抢夺行为来定性,也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尚未达到盗窃或者抢夺罪的起刑点而难以认定为犯罪。因此,被告人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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