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玉琴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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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职务侵占案
更新时间:2011-10-18

案情介绍:
2009年2月下旬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利用负责将某公司第五车间的产品材料运往总公司的职务便利,在途经青浦区某收购站时,两次将油箱内的价值人民币238元的93号汽油50公升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将运输的价值人民币7392的白铁皮箱24只、成品铆钉232千克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3180元由被告人二人平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某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辩护意见:
一、办案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侵占行为。
被告人犯罪获得的赃款只有区区1000余元。是在本案第三被告人的授意之下在将价值较高的物品盗卖给第三被告。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虽然涉案财物已经全部退回,被告人的家属又主动退赔了5万元现金。
二、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的量刑。
(一)可以对被告人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判处刑罚。
(二)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哎取保候审的4个月时间内,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户籍在上海市某某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帮教、考察措施都很容易落实,具备缓刑的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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