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玉琴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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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1-10-18

案情介绍:
顾某某于2009年11月18日晚6点在某路319号网吧上网时,因受害人黄某某归还打火机时将打火机扔到了地上而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林某某二人持砍刀至网吧对黄某某追砍,致使被害人黄某某背部及双手软组织多处裂伤,右肩膀、右手掌、手指五处缝创累计长21厘米。经鉴定,被害人伤势已构成轻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上海量刑意见》第12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坦白的动机、阶段、程度,结合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据此,可以减少基准刑10%
被告人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本案两被告都是实行犯,虽然不需要区分主从犯,两人均系主犯,但从案件的起因、犯意的发起等方面来看,第一被告的作用较大,被告人顾某某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根据《上海量刑意见》第8条第1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根据《上海量刑意见》第17条之规定,人身伤害犯罪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本案被告人顾某某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在上海的一个普通打工者,其收入并不高,却尽自己最大努力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顾莫某具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这些量刑情节可以相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左右。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基准刑为2年有期徒刑故应对顾某某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之刑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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