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交接单),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10台商品车(途欢4台、酷威6台)自天津保税区运至吉林省长春市,运费共计8200元,原告在发运时支付被告运费2000元,剩余运费待货物运到合同目的地后回结。该承运交接单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被告签订,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仅向原告出具运输车辆系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货物发运后,于2010年4月21日,被告运输车辆行驶至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锦阜高速时,因被告车辆自身原因起火,将委托人托运商品车中6辆烧毁(无价值),1辆被火烤掉漆(有修理价值),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辽宁省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此事故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由于原告杨某是承运他人车辆,并已向他人赔偿。杨某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损失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且态度蛮横。
【本案焦点】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确实签订了运输合同,将运输的车辆数量和运送地点、运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运输的操作过程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公司人员之间的承运交接单在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仅出具了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的情况下,车辆就进行了发货和运输。故在运输事故发生之后,被告某物流公司可以以承运单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推卸责任,将事故责任推脱给负责承运的那位工作人员。因此,本案原告的当务之急就是找到证据证明被告某物流公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风采】
“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一直是张黎明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宗旨。因此,在原告杨某走进律师咨询时,从他脸上焦虑和急切的神色,张律师意识到这次案件一定比较复杂,在双方交流过之后,事实证明了张律师的猜测。张律师一边进行全案分析及证据审查,一边形成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办案思路,开启了一段新的智慧办案之旅。
分析案情、查阅证据,张律师最终选择对原告有利的违约诉讼形式
律师通过对全案的分析及证据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与违约纠纷竟合案件。因咨询当时委托人并不清楚与其签订交接单人员与被告公司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并且该人员自火灾事故发生后,便失去音信,无法取得联系。造成如何选择诉请难题。如选择侵权之诉应到火灾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送达成为第一个难题,诉讼成本势必加大,诉讼时间也会很长,即便胜诉,将来执行也成问题。如选择违约,在运输始发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大大减少,执行力度上也大大增加。但从委托人提交的交接单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看,无法直接证明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上有所欠缺,只能调取火灾事故案卷及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报保险理赔材料,来证明该次运输行为系公司行为,将签订交接单人员抛开,由被告公司直接赔偿委托人。进过缜密的分析,张律师选择了对原告相对有利的违约之诉。
印取火灾事故处理卷遭拒,庭审时因证据缺乏,被告占据有利形势,张律师并未妥协,一心寻找关键证据——被告公司理赔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公安消防大队印取火灾事故处理案卷遭到拒绝,律师不放弃,到公安消防总局找到档案部门,同样遭到拒绝,说处理事故案卷不对外提供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案卷未印取,但律师在和事故主办人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公司已经报了保险,在等待理赔,该信息证明了火灾事故和被告公司的关系,律师只要能够获得被告公司理赔的资料,就能掌握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资料。但在庭审前,张律师只有该条信息,因此需要想方设法获得被告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及理赔资料。
在庭外等待开庭时,张律师让杨某主动与被告代表聊天,被告代表未加提防,将保险公司名称告知了杨某,庭审时,因张律师未能提供实际的资料证明,庭审中处于劣势。休庭后,法官告知律师,如原告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运输行为为被告公司行为,有败诉风险。律师表示申请法院调取火灾事故案卷及被告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理赔材料,法官说需要提供具体的保险分公司才能调取,故拒绝了张律师的请求。离本案再次开庭还有一些时间,哪怕有一丝机会,张律师也不放弃,继续找寻证据资料。
皇天不负有心人,绞尽脑汁,律师终获被告投保保险公司及理赔资料,实现本案华丽的逆转。
律师为了查询被告投保保险公司及理赔情况,想尽一切办法,后经保险公司客服朋友的提醒,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查询被告公司理赔情况,但是因为律师查询的是法人,需要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号,律师又查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网站,获得被告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顺利查询了被告公司的报险时间及获得理赔数额和时间。律师当即与法官电话沟通,并调取了相关的保险理赔资料,发给主审法官。律师通过在法院做谈话笔录的机会,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并提交了三份网上搜索的类似胜诉案例,最终使主审法官观点逆转,律师和当事人心中的喜悦无法言喻,正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到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时,张律师已经是信心饱满,以犀利语言一针见血反驳被告方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以证据辅佐,让被告律师毫无反击之力,最后放弃辩论权利。见时机成熟,法官提出调解,得到双方同意,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事后,主审法官对张律师的能力大加赞赏,并告知杨某,本案的胜利必须要感谢张律师的坚持和努力。杨某也非常庆幸,自己找到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律师,对张律师表示万分感谢。
【律师说案】
本案的反败为胜,让张律师感受很深,每个人在工作中都需要一定的信念支撑,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也需要一种精神支柱,就如同电视连续剧《亮剑》中所提到的“亮剑精神”,专属军人的“军魂”,在军人的脑海里没有“失败”二字,更不会轻言失败,直到最后一刻,都要誓死奋战,直至最后胜利。律师办理案件同样如此,一些看似败诉无疑的案件,在律师的坚持不放弃下,转败为胜,这就是一种“亮剑精神”。因此,律师在办理各种复杂困难的案件时,都要用于亮剑,遇见挫折应勇往直前而不能轻易言败,越挫越勇。
本案就是律师办理案件反败为胜的最佳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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