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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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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提供劳务者受伤有责任的,雇主可以追偿
更新时间:2019-06-17

【基本案情】

原告 田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万某

万某系个体工商户,在A经营车床加工、液压油管加工。房某受雇于田某,驾驶田某所有的B号自卸货车。2017年5月11日,房某即驾驶车辆到弯眸经营的店铺门口要求万某进行油管加工。房某升起货箱后,跳到车底盘上作业,被突然坠落的货箱砸压,房某当场死亡。田某与房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田某赔偿40万元。后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由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田某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

【律师解析】

房某在万某经营的门店修理货车,房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负未付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证明万某对房某的行为进行放任或是同意。

【本案结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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