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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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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9-06-19

【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被告 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于2017年320日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发布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机械制图各类常用软件及机械加工各工种的工艺要求,能编制各种加工工艺。李某于2017年322日填写招聘登记表时写明最高学历为大专、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现职称为工程师,工作经验10年并上交某公司存档。2017年324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双方于2017年72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甲公司于20171116发现李某学历及工作经历造假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起诉。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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