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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摔倒了,老板要赔么
更新时间:2019-06-13

【基本案情】

原告 周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酒店

周某20171129日开始到甲酒店上班,在该店洗碗房从事洗碗工作,但未与甲酒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酒店按月支付周某工资。2018年16日下午3时45分许,周某在该店吃完饭后,下午4时许周某到洗碗房洗碗,因洗碗房地面有油污、湿滑,周某不慎摔倒,造成周某右脚受伤。当日下午17时10分许,周某被送往人民医院就诊,截止20181113日,周某花去医疗(费)共计45963.57元。后经鉴定,周某此次受伤后的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周某经济损失中的80%计人民币148193.90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件,焦点是过错的划分,这与赔偿数额直接挂钩,在没有明显过错情况下,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在20%-30%之间,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己方过错程度确认为较低水平。

【本案结语】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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