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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撤销么
更新时间:2019-06-12

【基本案情】

原告 梁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宋某生前是甲公司职工,被公司安排担任外围保安一职。2017年7月28日,宋某值早班,早班工作时间为07时至15时。大约11时许吃午饭的时间宋某出现身体不适,于当日16时29分许被发现昏迷不醒并拨打120急救,后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7年812日,宋某的母亲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梁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送达。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结果】

撤销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梁某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意中午吃饭的时间是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吃饭的地点,员工宿舍是否应认定为工作地点。员工的就餐时间是甲公司自己安排的,且就餐是工作和生理的需要,就餐时间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本案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本案是该条例适用的情况,有什么其他困惑的地方,可以当面沟通或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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