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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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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么
更新时间:2019-06-10

【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加工厂

甲加工厂与何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何某承包甲加工厂锅具的生产,由何某自行负责工人的招聘和管理。后何某聘用李某某及其他工人等负责车间生产。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在生产车间进行油压机工作操作过程时,不慎被油压机压伤左手,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2018年4月6日李某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构成七级伤残。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甲加工厂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68504元。

【律师解析】

不少当事人在纠结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步骤上浪费了大量时间。何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能请求确定李某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加工厂没有实际指挥李某某的工作,李某某没有在甲加工厂的控制下提供劳动领受工资,也不能申请认定李某某与甲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结语

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尽遭受了身体上的伤痛,在物质上也遭受到损失,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争取早日获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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