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韩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何某、甲建筑公司、乙公司
甲建筑公司将A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何某。韩某受何某的雇请在A项目工地从事施工工作。2017年9月26日下午4时许,韩某在进行作业时,在机器运转时候为拧紧钻探设备上的螺丝,右小腿不小心被卷入钻机高压管。随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右小腿下段不完全离断伤;右踝部毁损伤;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下段皮肤挫裂伤。2018年2月21日,韩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病关系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2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某右小腿损伤与本次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右小腿中段以远缺如,构成六级伤残。韩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2018年4月4日,韩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假肢装配费用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某因机器绞伤致右小腿截肢,适宜配置普通适用型的骨骼式钛合金万向踝脚小腿假肢,其假肢安装和维修保养费用合计金额为131500元。韩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甲建筑公司、乙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何某、乙公司提出已为韩某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韩某为此已获得保险理赔款138688.24元应予以抵扣。
【判决结果】
一、何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70583元给韩某;二、乙公司对何某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韩某作为一名从事钻探工作的工人,应接受相关的岗前培训,何某虽然有口头提醒韩某注意安全,却未对其进行培训,《钻探技术交底文件》也没有韩某的签名,何某作为雇主,却没有履行培训雇员的义务,未尽到责任。其次,钻探设备有安全隐患,何某和乙公司承认钻机高压管与钻机主动钻杆连接处活动开关失灵,且失灵后钻机没有配备安全保护插销,是涉案事故发生的诱因,因此,何某也未确保钻探设备在使用前已进行安全检查。据此,何某应承担70%的法律责任。
【本案结语】
何某、乙公司提出已为韩某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韩某为此已获得保险理赔款138688.24元应予以抵扣的抗辩主张。因保险受益人为韩某,韩某依法享有保险请求权,韩某获得理赔是基于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故并不能以此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