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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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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06

【基本案情】

原告 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戴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

2017712日上午,戴某驾驶A号货车时,车辆失控冲进路外将正在工地干活的明某明某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明某伤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活动力部分受限的条款,评定为九级伤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时间6个月;2.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1个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某负事故全责,明某无责。经查A号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戴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主张明某以种植果树为生,且提供的人伤调查表经过明某儿子签字确认能够证明明某无工作无收入。庭审时明某放弃要求戴某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明某经济损失90528.7元;二、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明某经济损失188434.4元。

【律师解析】

明某提供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且明某系在加气站外的工地干活期间因戴某驾驶车辆失控撞击受伤,明某提交了交通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明某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乙保险公司的证据虽经明某儿子签字,但乙保险公司不能否认明某在工地上受伤的事实,故排除了乙保险公司主张明某无工作收入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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