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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企图通过混淆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9-06-05

【基本案情】

原告 蒋某

被告 甲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12月23日,蒋某就其所有的A牌小型越野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173月5日,蒋某上述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处理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日,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车司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负责该车维修费用等内容。上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查勘,蒋某一直将保险车辆停放在4S店汽车修理厂并多次催告公司定损,但无果。20166月13日,蒋某委托委托乙相关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评估。乙相关机构20166月22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事故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价格人民币531386元,蒋某为此支付评估费11500元。后蒋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直未予核定赔偿。双方对受损车辆的定损和理赔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身份,驾驶人是蒋某还是李某。

【判决结果】

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蒋某关于陈述案发时自己不在场的情形前后矛盾。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涉案事故发生时司机为李某。律师通过精准的论述,排除了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能仅凭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李某为驾驶人。在甲保险公司调查涉案事故时,蒋某及李某某均陈述事发时交警未到现场处理。庭审时对同一份证据,鉴证前不予认可,鉴证后又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蒋某报险时的陈述并结合全案证据,再审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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