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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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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
更新时间:2019-05-31


【基本案情】

原告 杨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叶某、郑某

叶某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叶某于2015年11月14日分别向杨某出具60000元、40000元两份借条,这两份借条是对先前借款的确认,该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日分别为20127月16日、2013年3月2日。杨某多次要求叶某还款,但均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郑某一起还款。叶某对于2015年11月14日借条为其本人书写,并无异议,主张与之前的借条没有关系,为新一笔借款,但对于2015年11月14日借条中为何注明之前的借款日期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完之前的借款。郑某主张其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叶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叶某所负债务发生在叶某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债权人杨某与债务人叶某明确约定了涉案债务为叶某的个人债务,叶某、郑某亦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本案中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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