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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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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者在帮工期间受伤害的,被帮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30


【基本案情】

原告 郑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吕某、吴某、马某、华某、周某

2017年7月21日吕某周某处购买钢管一批,周某雇佣华某将货物拉到吕某来的指定地点,即郑某加工厂内,吕某雇佣何某用吊车卸货,卸货期间郑某主动帮忙往吊装带上挂吊钩,在卸货过程中,华某要求何某帮忙将一捆钢管吊起,吊起过程中系在该捆钢管上的吊装带突然断裂,散落的钢管砸伤郑某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市医结合医院治疗。郑某住院手术治疗42天,共支付医疗费80040.99元,另有复查费用104.15元。随后郑某将 吕某、吴某、马某、华某、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周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07588.34元;华某赔偿史晶各项损失239908.45元;吕某赔偿史晶各项损失73588.34元;何某赔偿史晶各项损失144313.89元。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民法中的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郑某自行帮忙卸货,是自愿提供劳务的行为,且未受到被帮工人的拒绝,故属义务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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